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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大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大军,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住成都市青羊区。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大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肖大军在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9号3栋楼下的菜市,趁被害人鲁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鲁某上衣左边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型手机盗走,窃取后逃离现场途中被治保队员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46元。被告人肖大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大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肖大军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肖大军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民警从被告人肖大军处扣押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肖大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肖大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大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大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