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安县凤凰镇屋场村委会车路村民小组、肖美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凤凰镇屋场村委会车路村民小组,肖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凤凰镇屋场村委会车路村民小组,住所地:吉安县凤凰镇屋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检发,该村小组长。被执行人肖美娜,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凤凰镇屋场村委会车路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肖美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美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美娜将机砖厂内的设备搬迁、支付修复防护设施费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34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钢材价格暴跌,被执行人在机砖厂内的设备无人购买,暂时搬迁不能。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较少,与执行标的相差太远,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 卫 农审 判 员 熊 尹 亮人民陪审员 许 宝 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