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297号原告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诉讼代表人苏元界。委托代理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负责人陆国品,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撤诉申请,系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元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韦苏宏人民陪审员 黄天德人民陪审员 黎珀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岑兰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