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与被告易某、黄某、邹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易某,黄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94号原告:刁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江县。被告:易某,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南江县。被告:黄某,女,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南江县。系被告易某之妻。被告:邹某,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南江县。系被告黄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易某、黄某、邹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20.00元,减半收取1510.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邓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