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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与被告易某、黄某、邹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易某,黄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94号原告:刁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江县。被告:易某,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南江县。被告:黄某,女,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南江县。系被告易某之妻。被告:邹某,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南江县。系被告黄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易某、黄某、邹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20.00元,减半收取1510.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邓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