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晶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晶,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沈阳市长白岛经济区管委会土地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曾任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局副局长,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雒文忠,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晶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辽0104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于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于晶不服原判,以原判认定的滥用职权事实有误,受贿罪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于晶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莹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禹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