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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德武与陈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武,陈英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347号原告:周德武,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英全,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武与被告陈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周德武负担。审 判 长  程雪松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人民陪审员  黄兴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