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德武与陈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武,陈英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347号原告:周德武,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英全,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武与被告陈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周德武负担。审 判 长 程雪松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人民陪审员 黄兴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