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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库与庄庆华、王雪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库,庄庆华,王雪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445号原告:XX库,男,193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曹振河,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被告:庄庆华,女,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陶波,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被告:王雪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庄淑娟,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原告XX库与被告庄庆华、王雪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XX库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库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星云审 判 员  林永海人民陪审员  赵亚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婉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