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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7-696买卖合同撤诉裁定.doc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96号原告: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住所地和静县。经营者:曹留根,系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海,系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静县。法定代表人:XX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与被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087.92元,减半收取计1043.96元,由原告和静县新建砂石料厂负担。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郜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