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孝南区广场街壮壮幼儿园、李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孝南区广场街壮壮幼儿园,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财保21号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南区长兴路新宏基工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70441757。法定代表人:陈学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颜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签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孝南区广场街壮壮幼儿园。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建设东路。主要负责人:李夏,该幼儿园负责人。被申请人:李夏,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夏所有的鄂K×××××号小型轿车的档案,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81581201742099700000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夏所有的鄂K×××××号小型轿车的档案,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750元,由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俊杰校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艳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