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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0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太和县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修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修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045-6号原告:太和县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建设路南侧*号。法定代表人:付桂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修启,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修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受被告陈修启的申请,经原告太和县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对陈修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细阳分理处的存款300000元(账号:17×××02)予以冻结。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陈修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细阳分理处的存款300000元(账号:17×××0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巩羽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