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立华与任秋生、王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华,任秋生,王荣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138号原告:孙立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任秋生,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荣艳,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华与被告任秋生、王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秋生已于2017年4月7日在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到本案诉争的10万元。本案需离婚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