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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廊坊美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凡高建材有限公司、王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美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湖南凡高建材有限公司,王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592号原告:廊坊美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李崇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凡高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茶子山村212号。法定代表人:戴隆祥。被告:王乡,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廊坊美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凡高建材有限公司、王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美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凡高建材有限公司、王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5元,由原告廊坊美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