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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金槐与魏留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槐,魏留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573号申请人:许金槐。被申请人:魏留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金槐与被申请人魏留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金槐于二О一七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留战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岚山路甲×单元×楼××××室房产,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威海路××号×××室房产,及其名下的鲁K×××××号现代汽车一辆,鲁K×××××号宝莱汽车一辆,鲁K×××××号江淮汽车一辆,鲁K×××××号丰田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金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留战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岚山路甲×单元×楼××××室、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威海路××号×××室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魏留战名下的鲁K×××××号现代汽车、鲁K×××××号宝莱汽车、鲁K×××××号江淮汽车、鲁K×××××号丰田汽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