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宽诉黄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宽,黄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501号原告:李国宽,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被告:黄连山,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宽诉被告黄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撤诉和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李国宽负担。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