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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77号被执行人王儒生,男,1997年4月7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徐艳明,男,1995年2月2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于冬冬,男,1995年5月17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盗窃罪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各1.5万元、1万元、6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各应缴纳罚金1.5万元、1万元、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