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77号被执行人王儒生,男,1997年4月7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徐艳明,男,1995年2月2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于冬冬,男,1995年5月17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盗窃罪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各1.5万元、1万元、6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各应缴纳罚金1.5万元、1万元、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儒生、徐艳明、于冬冬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