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美与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176号原告:郭美,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塞顿中心VIP商务广场303。法定代表人:朱振华,总经理。原告郭美与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郭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