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黎,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2016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彭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中国农业银行附近,使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何某停放的一辆大福牌DF125-3G摩托车发动后盗走,彭黎将盗窃的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彭黎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彭黎以600元的价格赎回被盗摩托车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彭黎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400元。被告人彭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