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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继生与孟兆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生,孟兆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04号原告:王继生,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孟兆鹏,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居民。原告王继生与被告孟兆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继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继生以与孟兆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王继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