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继生与孟兆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生,孟兆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04号原告:王继生,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孟兆鹏,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居民。原告王继生与被告孟兆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继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继生以与孟兆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王继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