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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湛钦与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湛钦,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470号原告:李湛钦,男,1999年7月2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女,1964年8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勇,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5816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1605210182。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官厅路口(湖东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53406X。法定代表人:谢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系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94536。第三人: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113号附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35340P。法定代表人:胡茂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李湛钦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李湛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湛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湛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4元,减半收取计572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亮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