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张某1,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1。被执行人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徐某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1名下位于石家庄长安区中山路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王志信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