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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张某1,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1。被执行人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徐某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1名下位于石家庄长安区中山路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王志信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