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耀彬因与王宪伟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01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耀彬,王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耀彬,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五常市兴隆乡民裕村陈家窝堡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宪伟,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常市兴隆乡兴隆村兴隆三屯。上诉人何耀彬因与被上诉人王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耀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宪伟的诉讼请求。理由:本案诉讼主体存在错误,上诉人不是涉案债务人,双方之间不认识,无借款事由,没有实际借款的事实,因此,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宪伟辩称,何耀彬出具了借条,应当偿还借款,请求驳回何耀彬的上诉,维持原判。王宪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末,被告由于拖欠银行贷款,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通过亲属何耀利帮忙向王宪伟筹款1万元还贷。2016年1月21日,何耀利要求被告出具一张1万元借条,由那耀武做中间人,何耀利将借条给原告让其自行向被告主张债权。后被告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不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不相识,但此款是通过何耀利向原告打电话借款给被告救急,后又通过何耀利向被告索要未果情况下,被告出具了借条,何耀利将借条交于原告让其自行向被告主张债权,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何耀利的陈述,双方借贷行为具有关联性,该案证据形成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主张此笔债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和原告没有借贷法律关系,且银行被告名下没有贷款等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判决:被告何耀彬偿还原告王宪伟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何耀彬负担。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耀彬出具的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证人何耀利的证言也证实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王宪伟持上诉人何耀彬出具的借条向上诉人何耀彬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何耀彬主张主体不适格,该笔借款没有借款事实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耀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耀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光辉审判员 高俐娟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五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