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立峰、赵建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峰,赵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沈立峰,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赵建锋,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沈立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建锋在(2017)浙0481执19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锋存款人民币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申请费3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