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某:周振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与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向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忠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