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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某:周振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吉安市隆吉利物资有限公司与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向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浙XX匠建设有限公司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忠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