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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来胜与被告孙亚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胜,孙亚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04号原告:赵来胜,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9年9月5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被告孙亚维(孙亚围).委托代理人孙亚民,男,1967年3月9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原告诉被告孙亚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亚围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孙亚围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歆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