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与李振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李振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98号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雷宏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梅,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李振华,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与被告李振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张兴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李振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地毯款6000元、经营损失3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被告入住原告经营的宾馆,擅自在房间地毯上点燃大量蜡烛,将地毯烧毁,未告知原告偷偷溜。2016年12月15日中午,原告服务员发现后与被告联系,被告声称来解决,被告却一直没有将此事解决,致使原告造成地毯款6000元,房间经营损失3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振华立即赔偿地毯款6000元、经营损失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4日,被告入住原告经营的宾馆,擅自在房间地毯上点燃大量蜡烛,将地毯烧毁,未告知原告偷偷溜。2016年12月15日中午,原告服务员发现后与被告联系,被告声称来解决,被告却一直没有将此事解决。2015年3月18日,原告铺设地毯花费地毯、胶、地毯垫、人工费6000元。被告入住的房间每天价格268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振华立即赔偿地毯款6000元、经营损失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振华入住原告宾馆,擅自点燃蜡烛,烧毁地毯,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起诉要求被告李振华立即赔偿地毯款6000元、经营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应当予以调整,以赔偿地毯款3000元、经营损失536元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海颐商务酒店地毯款3000元、经营损失53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