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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林忠和、田作武、金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林忠和,田作武,金连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被告林忠和,男,1968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田作武,男,1960年5月2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金连刚,男,1965年8月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告林忠和、田作武、金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 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