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清海与商丘利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海,商丘利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54号原告:王清海,男,汉族,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利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法定代表人:陈吉福,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清海与被告商丘利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