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熊龙、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熊龙,胡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65号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龙,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胡丽,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龙、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4319.50元,由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国松审 判 员 魏 芳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