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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韶山市休闲马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韶山市休闲马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78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韶山市休闲马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高新区创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何华,系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诉被告韶山市休闲马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山休闲马自行车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诉称,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平安公众责任险。2016年10月7日,谢某某在武汉某公园游玩期间,骑行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自行车,因自行车没有防护网致使其骑行期间右脚背绞入车轮。谢某某就其损害赔偿事宜起诉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经法院调解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谢某某46000元。尔后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理赔32540.76元,并与原告签订《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系被告生产自行车设计缺陷所致,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2540.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被告韶山休闲马自行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担保责任追偿权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所在地位于湖南省韶山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包括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本案原告以代位求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其管辖应以被保险人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休闲马自行车公司销售合同关系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应以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与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实际交货地点即履行地在武汉某公园发展有限公司,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因担保责任追偿权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韶山市休闲马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韶山市休闲马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春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