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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孚瑞特煤层气装备有限公司与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孚瑞特煤层气装备有限公司,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040号原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煤层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50344889法定代表人:邱明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超,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鹏,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被告: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胡底乡七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88549102c。法定代表人:孙金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煤层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煤层气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2元,财产保全费85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