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赵跃申请执行赵俊春、郑德江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赵俊春,郑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8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赵跃,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上屯镇熊庄村西赵庄*组。被执行人赵俊春,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上屯镇熊庄村赵庄。被执行人郑德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上屯镇熊庄村赵庄。赵跃申请执行赵俊春、郑德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终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俊春、郑德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俊春在唐河县上屯镇熊庄村委西赵庄3组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赵俊春所有的位于唐河县上屯镇熊庄村西赵庄3组坐南朝北二上二下临街门面房一套予以查封。(房权证号:12010024**号)二、查封期间,由赵俊春负责看管,但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强执行员 潘 凯执行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