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世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均,男,1977年10月13日生,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世均饮酒后驾驶某号轿车搭载五人,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行至福利社加油站处,换其妻驾车前行,在鹅公岩大桥桥头又换由刘世均驾驶,当行至九龙坡区五台山立交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刘世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刘世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世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世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