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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拘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晋明与任长胜合伙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411执拘36号被拘留人任长胜,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执行任晋明与任长胜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长胜拒不履行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晋04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任长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