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拘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晋明与任长胜合伙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411执拘36号被拘留人任长胜,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执行任晋明与任长胜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长胜拒不履行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晋04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任长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