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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亮与被执行人戚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亮,戚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360号申请人尤亮,1987年7月7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戚文强,1987年6月17日生,住南京市。尤亮与戚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戚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尤亮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83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6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戚文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戚文强名下的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尤亮与被执行人戚文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尤亮自愿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尤亮与被执行人戚文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苏 泰审判员  孙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