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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艳娟与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娟,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52号原告:张艳娟,女,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947750-5。法定代表人:锁鸿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娟与被告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