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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郑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琼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155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晶鑫怡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1025909R。法定代表人:曹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琼英,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