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洪川与胡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川,胡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川,男,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胡义均,男,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洪川与被执行人胡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的结果进行了确认。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81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胡义均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院(2016)川1681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远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