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李岳湘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李岳湘,黄磊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特8号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负责人:马权,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航、潘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李岳湘,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黄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称,1、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协议变价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李岳湘、黄磊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白云区铝××路××商住楼××单元××2后(证件号为:筑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拍卖、协议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申请人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债务(算止2017年3月5日借款人欠本金199444.05元,利息14365.92元,本息合计213809.97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到付清时止,利随本清)。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法院执行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岳湘签订一份《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利率为浮动利率8.7125‰,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率上浮70%,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利率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分期还款;2016年9月23日前还清。为保证该借款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李岳湘与申请人还签订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用被申请人李岳湘位于白云区铝××路××商住楼××单元××号(证件号为:筑房权证白云字第××号)为此笔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处分被申请人的抵押物用于归还借款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合同同时还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李岳湘、黄磊签署共同债务确认书,向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艳山红支行确认,以白云区铝××路××商住楼××单元××号(证件号为:筑房权证白云字第××号),借款20万元为共同债务。2014年9月23日,二被告申请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办理抵押登记明确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取得筑房他证白云字第××号他项权证。2014年9月24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20万元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却未按约全额还款,截止2017年3月5日,借款本金尚欠199444.05元,欠借款利息14365.92元,本息合计:213809.97元。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李岳湘、黄磊称,对拍卖房屋有异议,不同意拍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岳湘、黄磊对拍卖房屋有异议,不同意拍卖,故本案需进行公开审理后判决执行,故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300元,由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