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黎萍、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萍,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黎萍,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蒋林,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黎萍与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蒋林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黎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林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黎萍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实际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蒋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