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建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建利,陈彩芽,叶建新,鲍樟云,叶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建利,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陈彩芽,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建新,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鲍樟云,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建平,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叶建新()、鲍樟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鑫城52幢2单元1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妙00043949、00043948号;土地证号:遂国用2012第007**号]的使用权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二、查封期限为36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