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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中山实验小学、黄国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中山实验小学,黄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仁县中山实验小学,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73049-8。法定代理人:黄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黄国英,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中山实验小学与被执行人黄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该店面强制腾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680元,未执行标的5315元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财审 判 员  华天和人民审判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