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成林、杨成海与临泉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林,杨成海,临泉县城乡规划局,临泉县金城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1行初97号原告杨成林,男,1968年12月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原告杨成海,男,1975年6月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城乡规划局,所在地临泉县城南政务新区阳光时代城北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065470-7。法定代表人张克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敬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泉县金城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成林、杨成海诉被告临泉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判需以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煌真审 判 员 孟 坤人民陪审员 魏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