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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汴河派出所投案,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皖L×××××出租车行驶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拂晓大道北头高架桥下时,两人因车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王某头、面部击打,造成被害人王某眼、耳受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汴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发及抓获经过、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皖L×××××出租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拂晓大道北头高架桥下时,两人因车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王某双眼眶内侧壁骨折、左耳廓肿胀淤血、左耳耳鸣听力下降。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本案系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11月28日21时54分报案而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汴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蔡士龙、任某、张开心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乘坐出租车费用问题与驾驶员王某发生争执厮打,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换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