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云抢劫、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090号罪犯李云,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余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云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2000元(已交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3595号、(2010)洪刑执字第5936号、(2013)洪刑执字第2442号、(2015)洪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零二十天、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履行民事赔偿。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