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伟大申请潘典明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伟大,潘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10号被执行人潘典明,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所在地平江县园艺示范场君山村*组,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申请人卢伟大,男,1968年2月9日出生,地址平江县伍市镇界牌村**号。卢伟大与潘典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典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典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潘典明多年未归,平江县伍市镇君山村郭书记反映潘典明因江桂华案件已无力再支付其他债务,家中父母的生活抚养、困难补助均由村上解决。潘典明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典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典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呈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