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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永强诉孙晓东、陈万军、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强,孙晓东,陈万军,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79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孙晓东,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陈万军,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园B-11座201-203、205-207室。法定代表人刘会玲,该公司经理。原告梁永强诉被告孙晓东、陈万军、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永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万军、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晓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梁永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