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辉、王星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辉,王星丽,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辉,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星丽,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雪,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王星丽、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