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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2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洪江、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江,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均华,危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洪江,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法定代表人胡胜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均华,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危晓红,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赵洪江与被执行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均华、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均华、危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均华、危晓红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洪江偿还借款本息125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及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24%偿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1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另,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均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张家湾小区48号501室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赵洪江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均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张家湾小区48号501室房屋(证号:市省直200003981号号,建筑面积:136.2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