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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登封市市区宏兴建材超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市区宏兴建材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66号原告登封市市区宏兴建材超市,住所地:登封市。实际经营人:王宏乾,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四奇,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四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钢材款10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7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