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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霞与被告方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霞,方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123号原告:刘春霞,女,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浩,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原告刘春霞与被告方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春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刘春霞负担。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菲 关注公众号“”